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保险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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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保险人的名称、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1、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保险人的名称、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1、投保人和保险人。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按照保险条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事先准备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扩大基本条款的伸缩性,以适应投保人的特别需要;第二,变更原保险单的合同内容,如扩大承保危险责任、增加保险标的数量等,也可以用以减少原规定的除外责任或缩小原规定的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