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摘要:对于经营自用房屋,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扣除损失价值10%-30%后的余额。计算公式是:房地产计税余额=应税房地产原值*(1-扣除比例),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经营自用房屋,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扣除损失价值10%-30%后的余额。计算公式是:房地产计税余额=应税房地产原值*(1-扣除比例),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上就是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相关内容。

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税余值或租赁收入征收的财产税。称为房地产税范围,具体指征收房地产税的地区。房地产税暂行规定,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征收房地产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

计征房产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地产租赁,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投资合资的房地产,在征收房地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分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收取固定收入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金融租赁房屋的情况,按房地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地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房交付使用时,如果中央空调设备已计入房地产原值,房地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为单一固定资产,不计入房地产原值。

房产税什么时候缴纳

1、纳税人将原房地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地产税;

2、纳税人自建新房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后下个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建筑企业建造的房屋,应当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起缴纳房地产税;

4、纳税人购买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的下个月起缴纳房地产税;

6、纳税人租赁、外借房产,自交付租赁、外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日起缴纳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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